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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TV 版权纠纷引诉讼,争议焦点何在?

作者:全影网友  时间:2019-10-12 18:23:22

原标题:IPTV版权纠纷何时休?  一起版权诉讼引发了人们对互联网电视(IPTV)版权问题的关注。  因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家庭运营中心(下称智慧家庭运营中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下称电信贵阳分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合作运营的 贵阳电信IPTV 电视端向公众提供了自己享有版权的电视剧《天天有喜之人间有爱》(下称涉案作品),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二公司起诉至法院并索赔30万元。在一审法院作出二被告构成侵权且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万元的判决后,双方均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双方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原判。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周富毅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伴随IPTV业务的迅猛发展,其引发的版权诉讼越来越多,上述案件就是一起典型的涉IPTV版权纠纷,涉及IPTV业务性质认定、如何计算赔偿额等问题,这些也是此类诉讼争议的焦点。IPTV业务要获得健康良性发展,需要做足版权功课,确保通过平台播放的所有内容都能获得权利人的授权,签订详细的版权合同,并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  擅播电视剧被诉侵权  据悉,由拉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拉风传媒)出品的涉案作品是一部古装神话喜剧,2014年9月,拉风传媒将该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授予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后者又将该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爱奇艺公司。随后,爱奇艺公司发现贵州省贵阳市某酒店内的网络电视终端能够向公众在线播放该剧。在进行公证取证后,爱奇艺公司将该服务的提供商智慧家庭运营中心和电信贵阳分公司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对于爱奇艺公司的起诉,智慧家庭运营中心和电信贵阳分公司均否认侵权,并提交了 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甲方)与中国电信iTV增值业务运营中心(乙方)之中国电信智慧家庭IP电视合作协议 等多份证据。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智慧家庭运营中心在其运营的 悦me 央视影音 中,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智慧家庭运营中心的行为侵犯了爱奇艺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电信贵阳分公司作为机顶盒设备及天翼高清网络的提供方,与智慧家庭运营中心存在明显的分工合作,电信贵阳分公司向用户收取相关费用,智慧家庭运营中心为用户提供服务内容,双方在内容合作、利益分享等方面紧密相联,可以认定其具有共同提供涉案作品的主观意思联络,共同侵犯了爱奇艺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智慧家庭运营中心、电信贵阳分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后,酌情确定二被告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3.7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并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爱奇艺公司上诉称,涉案作品属于知名作品,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爱奇艺公司花费了很大成本获取了该剧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二被告的侵权主观故意过错程度高,影响范围广,但一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较低。  智慧家庭运营中心与电信贵阳分公司的上诉理由基本一致,均认为一审判决对IPTV业务性质、行业管理、行业分工的理解和认识存在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智慧家庭运营中心与电信贵阳分公司未侵犯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不应承担节目内容审查的法律责任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双方的全部上诉请求。其中,在赔偿额确定问题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中,爱奇艺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智慧家庭运营中心、电信贵阳分公司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智慧家庭运营中心与电信贵阳分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系属合理。  合法授权规避风险  在上述案件中,原被告对涉案IPTV业务性质的认定争议较大。被告主张IPTV集成播控业务由广电部门负责,电信部门仅负责提供IPTV信号传输和相关技术保障,并不提供内容。对此,一审和二审法院进行了详细说理。  IPTV服务商是否适用 技术中立 原则,需要结合在案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而记者以IPTV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京审判信息网上搜索后发现,在不少二审判决和已生效的一审判决中,这只是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常见问题还集中在IPTV服务商是否明显存在未经授权的内容播放和提供服务,是否针对部分作品提供深度链接服务,而非仅提供搜索和跳转功能;在已同权利人签订版权授权合同前提下,IPTV服务商是否超过授权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等限制进行内容播放;作品权属是否本就不清晰,导致签订的授权合同无效等。  在周富毅看来,涉IPTV版权纠纷数量的增长,既反映出IPTV业务的迅猛发展,也折射出该业务的版权秩序还有待进一步规范。要推动IPTV业务的长远发展,就必须杜绝各类版权侵权隐患,针对上述几种情形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比如,IPTV服务商要在内部建立健全版权保护规则,杜绝提供一切有版权隐患或者版权瑕疵的作品;积极同节目出品方、视频网站等版权权利人进行版权授权合作,创新合作方式,比如可签订一揽子授权协议或针对个别热门作品签署合作协议,视具体情形采取打包购买或者收益分成等方式;在签订合同前,仔细核对授权方的合同约定,确保其拥有完整的授权权利。 诉讼讲究的是证据,在被诉后,如果认为自己没有侵权,被诉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应对。 周富毅建议。互联网电视(IPTV)版权纠纷引发诉讼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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