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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蛙鱼头作商标,显著性如何?

作者:全影网友  时间:2020-01-26 16:27:23

俗话说,每逢佳节胖三斤,过年期间当然少不了各种各样的美食。培育识别度高的商标品牌,对于餐饮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不是所有的美食,都适宜成为注册商标。

美蛙鱼头是以美国青蛙、花鲢鱼头为主要材料而制作的一道川菜,肉质鲜嫩爽滑,味道麻辣鲜香,令人回味悠长。

近日,一枚核定使用在“鸡精(调味品); 香辛料”等商品上的“美蛙鱼头”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无效宣告。

该枚商标的注册人重庆奇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奇代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其诉称:一、“美蛙鱼头”中的美蛙是形容词,并不能代表产品或动物名称。在诉争商标使用初期及申请注册日之前,市面上并无“美蛙鱼头”这一道菜品,“美蛙鱼头”无实际意义。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鸡精(调味品)”等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三、经过宣传报道,诉争商标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应予以维持。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美蛙鱼头”作为一道菜的名称,指定使用在“香辛料”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显著性,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第三人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对于商标显著性的判断,需综合考量标志本身的含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和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系由中文“美蛙鱼头”构成。“美蛙鱼头”为川菜的菜名,如作为商标使用在“调味品、香辛料、鸡精(调味品)”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该类商品的用途、功能、原料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当具备的显著性特征。

对于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主张,需综合考虑相关公众的认知情况;商标使用的时间、地域、规模、方式等;商标的广告、宣传等知名度情况;其他市场主体的使用情况等。

本案中,综合原告在评审及诉讼阶段提交的产品图片、销售宣传资料、关于“美蛙鱼头”的网络报道打印页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美蛙鱼头作商标,可否具有显著性?
美蛙鱼头是一道非常受欢迎的川菜,以其鲜美的味道和独特的口感而闻名。近年来,一些商家将“美蛙鱼头”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但是否具有显著性却存在争议。 在商标法中,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如果商标过于普通或描述性,可能会被认为缺乏显著性,从而无法获得商标保护。 “美蛙鱼头”这个词汇本身描述了商品的主要特征,即使用美蛙和鱼头制作的菜肴。因此,一些人认为将其作为商标缺乏显著性,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然而,也有一些案例支持将“美蛙鱼头”作为商标使用。例如,一些商家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使“美蛙鱼头”这个词汇与他们的品牌建立了紧密的联系,从而获得了商标保护。 总的来说,“美蛙鱼头”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存在一定的争议。在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商标的使用情况、消费者的认知和市场竞争情况等。 对于商家来说,选择商标时应该谨慎考虑,尽量选择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的商标,以提高商标的保护和商业价值。同时,也应该尊重他人的商标权益,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因法律和案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遇到商标相关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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